客服:

服务热线

0532-86681214

在线客服

后瞻式翻译与法律翻译

发布日期:2018-12-20  ::    浏览数:1788 次    信息来源:
一、综述
        世界各地的古人类在劳动中创造了各自的语言,分属于各种语系;自此以后,只要相互之间有了交往的可能和需要,翻译活动就必不可少。所以,翻译的历史从各地的原始人类开始以不同的语言作为工具进行交流的那一天就开始了。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翻译都是一项极其古老的活动,可以说,语言的翻译几乎同语言本身一样古老。翻译是持不同语言的人们交流的桥梁,翻译的重要性不言而明。我们都知道,理论来源于实践;人类的任何社会实践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都必然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理论,而理论反过来又指导实践。在历史的长河中,许许多多从事翻译的工作者都在探索翻译理论进而给翻译实践带来指导性意义。

 

二、翻译的定义

       定义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质的较为简短而明确的命题。所以,我们必须要给翻译下定义,明白翻译到底是什么。为了明确翻译的性质,方便研究,不同的翻译工作者结合自身经验给出了不同的定义,这其中就有许多中外闻名的关于翻译的定义。近代中国最杰出的译学理论家严复就提出了“信、达、雅”三原则,他认为翻译应求其信,但如不达,那等于没译。其他许多翻译工作者给翻译下了不同的定义,比如中国现代学者林汉达说:“(正确的翻译)就是尽可能地按照中国语文的习惯,忠实地表达原文中所有的意义”。徐永煐说:“翻译———是译者用一种语言(归缩语言)来表达原作者用另一种语言(出发语言)表达的思想。”中国当代学者王以铸说:“好的翻译决不是把原文的一字一句硬搬迁来,而主要的却是要传达原来文章的神韵”。而前苏联文艺学派翻译理论家索伯列夫说:“翻译的目的就是把一种语言中的内容和形式移植到另一种语言中去”。前苏联语言学派翻译理论家费道罗夫说:“翻译就是用一种语言把另一种语言在内容和形式不可分割的统一中业已表达出来的东西,准确而完全地表达出来。”苏联翻译理论家巴尔胡达罗夫说:“翻译是把一种语言的言语产物,在保持内容也就是意义不变的情况下,改变为另一种语言产物的过程”。
        当代美国翻译理论家奈达提出了“功能对等”的概念: A minimal, realistic definition of functional equiva2 lence could be stated as“The readers of translated text should be able to comp rehend it to the point that they can conceive of how the original readers of the text must have understand and app reciated it”; a maximal, ideal definition could be stated as“The readers of a translated text should be able to understand and app reciate it in essentially the same manner as the originalreaders did. ”[ 1 ]纽马克说:“What is translation? Of ten, though not by any means always, it is rendering the meaning of a text into another language in the way that the author intended the text. ”[ 2 ]综合上述各位翻译大师的定义,翻译就是两个语言社会( language -community)之间的交际过程和交际工具,它的目的是要促进本语言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进步,它的任务是要把原作品中包含的现实世界的逻辑映象或艺术映象,完好无损地从一种语言中移注到另一种语言中去。

 

三、翻译的分类及原则

        我国有文字记载的翻译活动始于东汉时期的佛经翻译,有关翻译标准的论述也是由此开始。最初的翻译标准主要是围绕“文”与“质”的问题展开。汉代佛经翻译家支谦主张“因循本旨,不加文饰”,而维祗难则认为“当令易晓,勿失阙义,是则为善”,后者可算是“质”的代表,主张直译。而我国翻译界“直译”的代表则是东晋道安,他在《摩诃钵罗若波罗蜜经钞序》中列出翻译过程中由于句序不当、译质为文和随意删减,从而失却原文本意的情况,反对饰文灭质,求巧而失质。在五·四之前,翻译理论的探讨都不是很系统。近代要是说强调“直译”的,只有鲁迅,他反对单纯追求信、达、雅,很早就提出“直译”。针对赵景琛等人的宁顺而不信,鲁迅提出“宁信而不顺”、“唯信是上”、“硬译”,鼓励译者引进外文句法,丰富汉语言,必要时甚至可以“欧化”,“有一点洋气”。自五·四以来,人们围绕着这两种译法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直译就是指在翻译过程中按原文逐字逐句一对一的翻译。直译是一种重要的翻译方法,它有不少优点,例如能传达原文意义,体现原文风格等。据估算,大约70%的句子要用直译方法来处理,所以直译广为译者采用,由此可见直译法之重要。但是,直译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译文有时冗长啰唆,晦涩难懂,有时不能正确传达原文意义,有时甚至事与愿违。所以,如果不顾场合条件,不顾中外两种语言的差异,一味追求直译,就必然闯红灯,进入误区,造成误译。直译之所以有误区,是因为语言的形式与内容,句子的表层结构与深层意义有时不统一;另一方面,中外文化历史背景不同,造成了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不同的语言表达形式。意译( free translation; paraphrase; liberal translation) ,是指根据原文的大意来翻译,不作逐字逐句的翻译(区别于“直译”) ,译者有一定限度的自由,他要时刻看到作者,这样就不至于迷失方向,但他主要是紧跟作者的意思而不死扣字眼,他可以对作者的意思加以引申,但不能改变。通常在翻译句子或词组(或更大的意群)时使用较多,意译主要在原语与译语体现巨大文化差异的情况下得以应用。从跨文化语言交际和文化交流的角度来看,意译强调的是译语文化体系和原语文化体系的相对独立性。大量的实例说明,意译的使用体现出不同语言民族在生态文化、语言文化、宗教文化、物质文化和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差异性。意译更能够体现出本民族的语言特征。例如熟语、诗词、成语等的翻译,常常通过意译来达到“信、达、雅”!西方也有一些翻译大家对翻译的分类及原则提出了不同的说法。纽马克对翻译的分类是: 

( a )communicative translation, where the translation at temp ts to p roduce the same effect on the TL readers as was p roduced by the original on the SL readers, and

( b ) semantic translation, where the translator at temp ts, within the bare syntactic and semantic con strains of the TL, to rep roduce the p recise contextual meaning of the author. [ 3 ]卡特福德对翻译做出了以下定义:“用一种等值的语言(译语)的文本材料去替换另一种语言(原语) 的文本材料( the rep lace ment of textual material in one language [ source language ] by equivalent textual material in another language [ target language ] ) ”。在此基础上,卡特福德根据翻译的范围、层次和等级将翻译进行了分类:

(1)根据翻译的范围( extent) ,翻译分为全文翻译( full translation)和部分翻译(partial translation) 。全文翻译( full translation)是指“原文文本的每一部分都要用译语文本的材料来替代”;而部分翻译(partial translation)是指“原语文本的某一部分或某些部分是未翻译的,只需把它们简单地转移并掺合到译语文本中即可”。部分翻译并非常“节译”,而是因为种种原因某些词不译或不可译,只能原封不动搬进译文。

( 2)根据翻译的层次( levels) ,即语法、词汇、语音、词形等, 他将翻译分为完全翻译( total translation)和有限翻译( restricted translation) 。所谓完全翻译是指“原语的语法和词汇被等值的译语的语法和词汇所替换。随之而来的原语的音位或字形被(不等值的)译语的音位或字形所替换”;而有限翻译是指原语的文本材料仅在一个层次上被等值的译语材料所替换。另外,卡特福德根据语言的“等级”,即词素、词、短语或意群、小句或句子,将翻译分为逐词翻译(word - for - word translation) 、直译( literal translation)和意译( free translation) 。[ 4 ]

 

四、后瞻式翻译( retrospective translation)与法律翻译

1、后瞻式翻译( retrospective translation)的定义提到后瞻式翻译( retrospective translation) ,

不得不提起前瞻式翻译( p rospective translation) ,这是英国翻译理论家和古文学家波斯盖特( Postgate)提出的翻译分类,这种分类无疑是非常新颖而全面的,最具特色的。波斯盖特( Postgate)从侧重原作或侧重译作入手, 将翻译分为前瞻式翻译( p rospective translation) 和后瞻式翻译( retrospective translation) 。"前瞻式翻译" :简言之,指译者着眼于目的语读者,用自由的方法和常见的表达方式处理译文,以保证目的语读者原有的思想认知不受冲击和预测不受干扰,翻译着重于译文而不是原文。因而理解是先决条件,译者的全部力量都集中在表达上。后瞻式翻译:翻译过程中译者始终着眼于原作者,目的是踏实地反映原作的精神,译者不指望创新,只需要紧贴原文,不必考虑译文的读者能否理解,因而方法上处于被动,拘泥于原文,译文效果如何、能不能被读者接受则不考虑,全是读者自己的事。[ 5 ]译者采取的步骤是先理解,后表达。特别是翻译古籍和文学名著,一般采用后瞻式翻译,以便把重心转向原作。因此,对后瞻式翻译者,水平要求更高。而在前瞻式翻译中,为了不使读者感到生疏,译者倾向于采用熟词熟语,对原文意思不会抠得很紧,但在后瞻式翻译中,却要求译者(1)理解原文的每一个词; (2)选用最切近原文的译语对等词; (3)巧妙安排这些对等词,使译文在整体上是原文的准确的对等形式。

2、法律语言的特点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 ,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法律公文的社会职能对它的语言运用提出了特有的要求,并使它形成了自己的语体风格:即准确、严密、庄重及程序规范化等特点。由于法律公文包括义务和权利这两方面的内容,人们需要了解权利和义务的确切涵义和范围,以指导其行动,所以,行文需要明白、准确为第一要旨;在语言表达方面不仅要求语言准确、鲜明,还有特定的涵义。当然,法律的准确性与其词汇的运用息息相关。首先是外来词的借用,拉丁文及法语在法律语言中的大量出现,这与英国历史上把语言作为阶级划分和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有密切关系。在英国,拉丁文被视为个人深造的基础;而法语更被视为西欧上层社会的语言。法律语言中的拉丁文比比皆是,如: actus reus (致罪行为) 、ad diem (在指定日期) 、statu quo (现状) 、infra annos nubiles (未到结婚年龄) 、naturalis possesio(自然占有)等。此外,也有许多法语出现在法律英语中,如: loi fondamentale (根本法) 、questionnaire (调查表) 、saisie (查封、扣押) 、voir dire (预先审查) 、writde mesne (中间令状)等。其次是古英语及中古英语的使用,古英语及中古英语词汇在现代英语中所剩不多,但在法律英语中却常有出现, :如: therein (在其中) 、thereinafter (在下文中) 、thereof (其) 、thereto(附随) 、herewith (与此一道) 、whereas (鉴于) 、thence (从那里) 、aforesaid (上述的)等。为了显示本行业的特殊性,法律界人士对其有特殊的情结。再次就是法律专门术语及行话的使用:狭义上的法律术语指仅出现在或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在法律文件中的法律科学的特有术语,此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法律文体中的数量不多,如: garnishee———第三债务人(指代被告保管财产并接到法院扣押令于诉讼未决期间不得处分所代管财产者) 、imputed negligence———转嫁的过失责任(指可向与行为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追究责任的过失) ;而广义的法律术语包括在法律文体中被赋予特定法律意义的常用词语, 如: action (行动~诉讼) 、party (党/晚会~当事人) 。此外,还有大量行话,如: on the bench (担任法官职务) 、take silk (担任王室法律顾问) 。另外,与科技英语、商务英语相比较而言,法律英语中的句子结构就其长度和使用从句的连续性要复杂得多。法律英语中的长句主要指多重复合句,除主谓结构外,还有许多修饰成分,如从句、短语等,其主从关系有各种连接词贯通以表示逻辑关系,句子结构严谨。长句是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之一。据统计,在英语法律文件中,句子的平均长度约271个单词,而科技英语句子的平均长度则只有27. 6个单词。可以说,法律文体中的长句频率远远高于其他文体。如PeterM. Tiersma所说,“Our law is a law ofwords. Although there are several major sources of law in the anglo - American tradition,all consist ofwords. Morality or custom may be embedded in human behavior, but law - virtually by definition - comes into being through language. Thus, the
legal p rofession focuses intensely on the words that constitute the law whether in the form of statures, regulations or judicial op tions. ”[ 6 ]
3、后瞻式翻译( retrospective translation)及在法律翻译中的运用
       由于法律语言具有精确性特点,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必须忠实于原作,也就是采用后瞻式翻译( retrospective translation) 翻译。如Deborah cao 所说,“the legal translator’s job is not to p rovide legal advice and solve legal p roblems, but to translate and facilitate communication across linguistic cultural and legal barriers through the medium of language. ”[ 7 ]而在法律翻译中,法律术语对于忠实翻译的程度起着关键性作用。术语翻译的好坏、准确与否常常关系到翻译质量的好坏。法律术语翻译准确,即使在其他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也许还过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误解;而如果术语的翻译错了,就可能造成误解,甚至酿成纠纷。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能只注意到术语其中的某个含义,忽略了其他含义,或是只注意到其常用含义,忽略了其在特殊语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义,或者是由于选择用词时把握不准确而造成了失误。如burglary一词,这个词最常见的译法就是“夜盗行为”,“夜盗罪”,遗憾的是这种译法只反映了burglary的一面。在英美普通法中, burglary指的是“ the breaking and entering of the dwelling house of another person at night with the intention to commit a felony of larceny inside”,即行为人以犯重罪或盗窃为目的破门窗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尽管当今的刑法对burglary的定义已有了很大的修订,如时间不局限于夜间,住宅也可以包括其它建筑物等等,美国《统一刑事案例汇编》(Uniform Criminal Reports ) (1998) 甚至对burglary的定义简单到“为犯重罪或偷窃而非法进入某一建筑内”,也不管进入该建筑内是否使用了暴力,但不管怎样,它已不仅仅只是“夜盗行为”或“夜盗罪”。为了伤害、强奸甚至杀害某人而进入他人住宅或其它建筑物(不一定
是使用暴力的强行闯入) ,同样也构成burglary 。我国也有一个相似的罪名, 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我们不能用这个词来套译burglary,因为根据我国刑法,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主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闯入他人居住的场所,影响他人生活安宁,或者经住宅主人提出要求退出,但无理取闹拒不退出的行为,而且侵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如盗窃、杀人、抢劫、强奸等,因为如果是为犯其他罪,如盗窃、杀人、抢劫、强奸等而进入的话,则按后者定罪,而不按数罪并罚处理,这一
点恰恰与burglary的犯罪构成相反。因而考虑到上述因素, burglary 一词可译为"恶意侵入他人住宅罪”。

 

五、结语

        尽管国外有简明英语运动,期望让法律语言被百姓大众所理解,但事实已经证明这是不太现实的,法律人这个社团需要维护其自身利益,另一方面,百姓大众也不可能将广博的法律搞懂。尤其是大量的法律术语信息包容量非常大,保证了最大程度法律意义的准确。法律翻译的目的就是准确地传递原文的意义,译者不能自行发挥,只能自始自终以原作为中心,在法律翻译过程中秉持“后瞻式翻译( retrospective translation) ”这个原则对于做好法律翻译至关重要。

合作伙伴

青岛翻译有道翻译青岛翻译公司青岛翻译公司青岛翻译